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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21 生效日期: 1988-03-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含防城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城市建设发展较快,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体制条块分割,形成了各自征地,见缝插针,分散建设的状况,这种各自为政的建设体制,使管理混乱,既浪费土地又浪费财力、物力,建好的工程也不能及时发挥社会综合效益,弊端很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多种功能,贯彻落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逐步克服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与工业、住宅建设不配套等问题,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7号文件精神和我区城市建设情况,对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城市新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包括各单位院内的改造)都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作好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都要在市政府或政府委托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和自治区计委、建委下达的综合开发计划、政府的开发委托书及小区规划定点文件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权限提前成片统一征地,组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开发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7号文件精神,今后所有在城市内进行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市政、公用等配套工程和职工住宅的投资和材料指标应逐步由建设单位全额划交给城市政府,由城市政府统筹按排,并委托综合开发公司统一开发,配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并逐步做到房屋商品化,社会化。

  三、严格控制零星征地建设项目。一般不准搞“见缝插针”的项目,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当地政府批准,允许自行建设:
  (1)属原地扩建、改建、危房重建的零星建设项目。
  (2)计划内并在原单位土地使用红线以内符合规划,留足绿地,而建筑密度也符合规定,经当地政府批准的零星建设项目。
  (3)经过当地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

  四、各级政府要有专门机构或委托单位负责统一征地,各级城乡建委要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归口管理,要有专人(或机构)管理这项工作。

  五、责成自治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尽快草拟《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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