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会[1999]41号
自我局沪财会[1999]2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下发后,不少单位来人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资产评估业务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仍应按财政部九二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该差额应当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局沪财会[1999]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我局先前下发的有关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