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管[1999]第129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工商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商品零售实行三色标价签的试行办法》,推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明码标价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农贸市场外,本市范围有固定店面、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应执行《关于商品零售实行三色标签的试行办法》及其相应规定。
根据目前市场状况,近期将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对居民生活关系较密切的家具、服装、建材、灯具等行业进行重点规范。
二、工商各分局应在近期内配合物价部门,引导、督促从事上述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执行三色标价签的有关规定。
三、各区县物价局应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会同工商分局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教育、督促其规范地执行三色标价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误导、诱骗和价格欺诈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积极协助物价、工商部门、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价格法规、政策的培训、辅导工作,指导、帮助其规范地执行三色标价规定,加强自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