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1999]2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和市局的有关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现将市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1999年5月1日起,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统一按本文规定执行.市局1995年印发的《关于转发的通知》[沪国税征(1995)68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申报表的种类和份数
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以下四种报表:《增值税纳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料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即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的,还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除《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一式二份外,其它报表均为一式三份。
三、申报表内容和填表说明的修订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将“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税务登记号,”其含义完全一致;并在“填表说明”中作了相应的修改。
2.增加了“电脑编码”,指由本市税务机关计会部门赋予企业的代码;并在“填表说”中作了相应的增加。
3.将“填表说明”中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说明作了修改。原说明为:“按税务登记证填写。”因本市税务机关在1999年之前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经济类型”是按老的分类口径打印的,不符合新的分类口径,所以对总局的“原说明”作了修改,新说明为“按本市税务机关计会部门的税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
4.对“填表说明”中第十四条作了补充说明,在原条款后面增加了“在计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数时,不包括由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转入当期进项税额的部分。”
5.在“填表说前”中增加一条(第廿六条),其主要内容是“申报表种类和份数”的规定。
(二)《增值税纳申报表附列资料》
1.在“表格”和“”填表说明中均增加了“税务登记号”和“电脑编码”及其文字说明,主要是为了征收机关在数据录入时比较方便。
2.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了“报表份数”的说明。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因总局制发的新表主要内容与本市年初核发的表格内容基本一致,故仍旧按原表要求填报。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1.在“在表格”和“”填表说明中增加了“总机构税务登记号”和“电脑编码”。
2.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了“报表份数”的说明。
(五)纳税人在填写各种申报表时,不仅要填写纳税人名称的全称,而且要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报送时期内容和填报要求
根据总局的规定,各税务分局可以按照纳税人的注册类型、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所从事的不同行业等情况对“增值税纳申报备查资料”的报送时期内容和填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