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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承包跨县(市)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0 生效日期: 1994-04-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部分地(市)询问建安企业承包跨县(市)工程缴纳营业税地点如何确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及承包跨县(市)工程的纳税地点,仍按省局(87)闽税政一字第860号通知办理。即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县(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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