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1994]综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特区对外开放,特通知如下:
1、个体摊贩、酒家、餐馆、招待所、饭店、宾(旅)馆、商场(店)以及生产加工等单位,不得经营、出售、加工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及进出口犀牛角,虎骨及其制品等一切贸易活动。
3、取消利用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利用犀牛角和虎骨字样、图样的商标、广告,凡未清理的必须立即进行清理。
4、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及其制品,还未封存的必须立即进行清理、登记、封存并妥善保管。
5、对违反上述规定,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以上通知,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