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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检发[2001]77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旅游市场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和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省物价局印发的《陕西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我市旅游从业单位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旅游从业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旅游景区各类门票在售票处除标明价格外,必须同时悬挂《购票须知》(《购票须知》见附件);各景点自行确定的其他优惠政策也应纳入《购票须知》内容之中。旅游景区内的游乐服务设施和各类旅行社及散客代办点从今年“五一”起实行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西安市物价检查所进行监制。

  二、明码标价,必须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旅游从业单位应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三、所售的各种门票,在票面明显位置必须印制价格,以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的门票或其他代用票一律视为无效。对于应享受半价优惠的游客,未印制半票的,对其予以免票。

  四、经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旅游交通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运营,严格执行客运票价。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等节日期间(4月20日--5月10日、9月20日--10月10日、12月20日--元月10日)可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行适当浮动,但浮动幅度不得超出规定价格的30%。

  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不悬挂《购票须知》;
  (三)强制代售保险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实行半价优惠价格,但不标明1米和1.2米尺线;
  (五)所收费用不符合价格规定,或使用其他代用票;
  (六)人为分割、减少游览参观内容,压缩服务时限,擅自改变旅游路线,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涨价行为;
  (七)景区内收取照相取景费、入厕费;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理。

  六、各旅游从业单位要提高对明码标价工作的认识,增强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性,认真纠正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市场竞争力,加速把我市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购票须知
  附件:
  购票须知
  一、门票票面必须明确印制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票面上以加盖印章形式标示价格的门票或具体其他代用票一律视为无效。
  二、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三、下列游客给予票价减免:
  (1)身高1米(含1米)以下的儿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团体中小学生、老红军实行免票;
  (2)身高1米--1.2米儿童,未印制半票的应予以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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