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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使用财政周转金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20 生效日期: 1986-05-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主持的第一次资金调度会议定:为解决一些企业技改或“短、平、快”生产项目所需的资金困难,从区建造小额贷款中拿出五千万元,以及从财政部借给广西的五千万元中拿出三千万元(另二千万元作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使用)。两笔共八千万元,作为一些临时周转性借款使用。现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手续作如下通知: 一、 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技改小项目(包括工业、商业、农业、科技等方面企业)以及一些小水火电和一些扩大生产急需的短缺资金。
  其中二千万借给工商业系统的企业技改使用,一千五百万元借给农业技改项目使用,三千万元借给水电部门发展小水火电使用,一千五百万元作其他企业安排使用。 二、 使用这部分资金的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必须是能源和原材料有保证,产品有销路,投资小,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属扶贫县及“短、平、快”项目优先考虑安排。 三、 符合借用周转金的项目或企业,均由企业提出借用周转金的报告,按规定提供可行性研究材料。凡地、市、县属企业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分别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再转报区直有关主管部门评审,认为可行后,属工商业系统用款的报区经委,属发展小水电和农业技改用款的报区农委分别综合平衡;区直企业则由区直主管厅局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区经委或区农委综合平衡,然后提交区经委或区农委、区财政厅、区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的资金使用“碰头会”(以下简称“碰头会”)审批,并分别由区经委或区农委和财政厅联合下文通知办理具体借款手续。 四、 凡经“碰头会”审批同意借款的项目或企业,接到有关部门批件后,地、市、县属企业要与同级财政签定借款合同;区直企业要与区直有关厅局签订借款合同。委托区建行或区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按合同规定拨付借款。 五、 周转金的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个别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借用周转金手续费按月息千分之三收取。属建行拨付的周转金将千分之二点五交财政,千分之零点五作建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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