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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无锡市新版营业税普通发票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2 生效日期: 1998-03-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市全面启用新版营业税普通发票特此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使用范围
  凡在无锡市范围内,除电脑发票、定额发票及地方税务机关窗口开具的发票以外,经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包括自印发票、非商事收费票据)一律使用新版发票。

  二、新版、旧版发票票面主要区别
  1、新版发票发票联比旧版发票发票联增加裁剪金额栏;
  2、新版发票各联次比旧版发票各联次右边增加“注意:发票开具金额必须与发票联左边裁剪金额相同(X元以下儿忽略不计),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

  三、新版发票使用方法
  开具新版发票时,在项目填列齐全后,必须对发票联左边裁剪金额栏按发票开具金额进行裁剪,使发票开具金额与发票联左边裁剪金额相同。为了便于操作,百元、千元、万元版发票的裁剪金额控制到百元,拾万元、百万元版发票的裁剪金额控制到千元。

  四、纳税人对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不明确的,可及时与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电话2728231)以及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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