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 1997-12-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1997]198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在具体执行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若纳税人被查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对于该年度被查出的应税所得,应先与其申报的亏损额相抵,如有盈余,按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若纳税人被查年度盈利且已申报纳税,则对其该年度查增的应税所得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89号)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的确定。由于《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故仍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1996]16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