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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国税局《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 1997-12-17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1997]287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发票管理处、税务事务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7]385号《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规程”第四条中:各市、工业园区国税局应于当年8月25目前填写“江苏省苏州市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申请表”向苏州市国税局票管处上报次年上半年的印制计划,当年3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下半年印制计划。

  二、“工作规程”第七条中:各市国家税务局之间相互商调专用发票的,应先由调票方向被调票方提出协商调票意见,经被调票方同意后,报苏州市国税局发票管理处批准,由市票管处组织调票,办理有关手续(附件3)。

  三、“工作规程”第十条中:各市应按市票管处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专用发票,携带专付票款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并开具签收“专用发票领购交接单”。(附件4)

  四、“工作规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中:一般纳税人在第一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前,必须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附件5)(以下简称“领购簿”)。申请领购“领购簿”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6),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上报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般纳税人携带经主管税务机关已审核的下列资料可到票管处办理购簿手续:(一)、申请单位发票管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二)、纳税管理条码卡;(三)、申请单位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四)、申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票管处审核无误后核发“领购簿”。对符合开具带有电子密码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领到经发票管理部门核发的“领购簿”后,还应携带“领购簿”到市国税局税政一处办理核发税控IC卡手续。

  五、“工作规程”二十四条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在其“领购簿”上加盖“专用发票领购薄缴销”章(附件2),退回纳税人保管。一般纳税人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被有权国税机关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领购簿”,并出具暂扣证明。

  六、“工作规程”二十六条中: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应逐次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书”,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领购簿;(二)巳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三)纳税管理条码卡;(四)税务登记证副本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部门在发售专用发票时,应仔细核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一)领购单;(二)身份证;(三)纳税管理条码卡;(四)领购簿;(五)税务登记证副本,经核无误后供应专用发票。

  七、“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中:发票发售部门要及时登记“企业领购发票分户明细帐”(附件7)、“库存发票分并收发存明细帐”(附件9)、“窗口发票发售分类收发存明细帐”(附件9)。个别一般纳税人领购到带有电子密码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后,还应将专用发票和已登记专用发票起讫号码的“领购簿”及税控IC卡一起到市国税局税政一处进行专用发票起讫号码信息登录。

  八、“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中:对取得带有电子密码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到市国税局一处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九、“工作规程”第七十七条中:市区各国税分局管理科应认真填写“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一处;各市国税局也应填写上述二表,于次月17日前报市局一处,以便汇总录入上报国税总局进行交叉稽核。

  十、“工作规程”第七十八条中:对稽核检查出问题的办理程序,按苏州市局苏国税发[1997]136号《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规定》执行。

附件:1.省国税局《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工业园区、县区不发)
2.6cm专用发票领购簿缴销章×××市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3.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票审批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交接单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6.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7.企业领购发票分户明细账
8.库存发票分类收发存明细账
9.窗口发票发售分类收发存明细账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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