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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 1997-12-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 第六条修改为:“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 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被执行人擅自动用或转移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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