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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9 生效日期: 1997-11-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苏财税[1997]5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凡提供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中所称“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仅指国家及省级财政、省地方税务部门以正式文件公布列举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论是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收取,凡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均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省级审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拟分两批公布。本省首批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30个),现随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名单一并公布(详见附件);我省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将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审定后,在近期内公布。

  四、 对未被第一批列入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但该收费(基金)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已全额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可在我省第二批项目名单公布之前,暂缓征收营业税,具体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在第一批和第二批中均没有被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则应从1997年1月1日起按章缴纳营业税。

  五、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政策调整后,凡应依法征收营业税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必须纳入税务管理,并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

  六、 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文件之前,所征税款一律不予返还。

  七、 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7日 财税字[1997]5号)
附件二:江苏省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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