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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帐记帐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1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7】第45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帐记帐核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帐记帐核算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符合设置简易帐条件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帐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辅导、监督和检查。

  三、简易帐的必设帐表为:①经营收入帐、②经营费用帐、③商品(材料)购进帐、④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⑤利润表(帐表式样附后),以收支方式单方面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业户可根据经营核算的需要增设其他帐户。简易帐的使用说明如下:
  1、经营收入帐,用以记录和反映各种销售(营业)性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商业批零收入、加工收入、修理修配收入、利息收入、财产出租收入等。记帐应本着发生一笔登记一笔,但对有些行业可以按照日销售登记表,每天按汇总收入金额登记帐簿并计算累计金额。
  2、经营费用帐,记录和反映实际支付的除购买商品、材料之外的各种费用。如支付的工资、房租水电费、差旅费、修理费及应上缴国家可税前列支的税金等。登记费用帐时,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论是单笔记帐或几笔业务合计记帐,其帐面数字与凭证票面数必须相符。
  3、商品(材料)购进帐,用以记录和反映购进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性材料和商品等,根据进货发票等原始凭证随时逐笔填记。
  4、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用以记录月末盘存商品(材料)的数量金额。
  5、利润表,用以反映业户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财务成果。

  四、简易帐一律使用订本帐簿,不准拆、毁、涂改、挖补帐页。发生记帐错误时,应按规定划红线注销或用红字冲销。

  五、盘点制度。简易帐核算的关键是执行盘点制度,对月末的商品、材料、产品进行盘点,按规定填制盘点表。

  六、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记载帐簿,如实反映经营盈亏,不准弄虚作假,偷税、逃税。
   会计凭证须逐月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七、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省级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帐簿。帐簿启用前,应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八、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以及建帐后其应纳税款明显低于原定额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九、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2号《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国、地税务部门要共同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业户使用的“三帐两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缴纳营业税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

  十、个体工商户具备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己办理帐务。无记帐能力的,应当委托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财务人员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涉税事宜。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代理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代理建帐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对在代理建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资格,不准代办帐务。

  十一、个体工商户简易记帐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 帐表格式五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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