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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贯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 2002-03-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容环发容[2002]65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整个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2001年11月14日颁布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原先"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拓展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为了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社会公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部门领导,要充分重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保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管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落实职责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责:制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标准;负责跨区(县)地域范围设置的责任单位责任区范围划分工作;负责对城乡结合部、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区划分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的确定。具体工作由局市容处负责。 
  2、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所辖区范围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划分工作;负责所辖区内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不明的责任人和责任区的确定工作。 
  3、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职责: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理。 
  三、具体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单位、划分责任区范围。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辖区范围内的责任单位,划分各责任单位的责任区范围;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2、责任书的告知。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辖区内各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3、加强与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沟通(双向告知制度)。根据市建委沪建管(2002)000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之间双向告知工作制度>的通知》和市市容环境卫生局沪容环发容(2002)24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之间双向告知工作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将管辖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等告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4、定期组织责任区的检查。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本部门的管理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入管辖范围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域,对责任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定期组织全市性的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检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检查。 
  5、受理投诉和举报。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部门,有义务受理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6、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到上海市市容监察总队(圆明园路133号)认购。 
  四、实施步骤 
  1、文书起草阶段(3月中旬)。完成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相关配套文书制定、制作工作。 
  2、加强培训阶段(4月中旬)。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及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3、责任书的告知阶段(6月底前)。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完成对管辖范围内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书告知工作。 
  4、监督检查阶段(7月起)。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对管辖范围内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9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一次全市性的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检查。 
 
  附件: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标准(试行)(略)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责任告知书(略) 
 
 
二ΟΟ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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