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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无锡南洋国际学校、私立无锡光华学校、无锡华星中学学校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 1997-07-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锡价费联[97]31号
无锡南洋国际学校、私立无锡光华学校、无锡华星中学:
  为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发(1996)第51号《关于转发市教委制定的的通知》精神,按照民办学校建设费核定的原则和方法,即按照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办学规模以及各年级学生实际占用教育资源的份额,按不少于13年逐步收回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核定了民办学校的建设费.现将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建设费标准:
  学 段 计费单位 南 洋 光 华 华 星
  高中段 元/生年 12000 7500 5000
  初中段 元/生年 8000 5500 3000
  小学段 元/生年 6000 3500
  (含幼儿园)
  二、上述学校建设费标准,各校在执行中可以适当下浮或减免,但不得超标准收费。学校建设费按学段收取,如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核退所交学校建设费。
  三、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各校在首次核定学校建设费标准后,视新增建设投资情况每隔一定时期重新调整一次,新增基本建设投资额的回收期相应顺延。学校通过收取建设费将建校投资全部收回后,该项收费取消。
  四、部分学校向学生收取储备金(保证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立即制止。已收取的储备金(保证金)应逐步退还给家长,并按建设费收费办法进行结算。
  五、学校建设费收取后,必须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偿学校的建设投资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和非教育性投资,不得转移到外地或外单位。学校收支每年须接受教育、物价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六、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取的建设费等款项和学杂费的结余归学校所有,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如民办学校调整或解散时,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学校剩余资产除将办学单位、个人投入的财产返还原办学单位、个人外,其结余部分收归教育主管部门所有。
  七、本通知自1997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
  无锡市教育委员会
19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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