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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8 生效日期: 1997-06-18
发布部门: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宁房改办[1997]第44号

各区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方便各参改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掌握和操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权证问题。公有住房售后换购,原则上凭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换购。对原购住房已付清房款,尚未领到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换购时单位应区别处理:跨单位换购的,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本单位内部的换购,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先操作,待领证后再完善有关换购手续。

  二、面积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以政府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如新分住房暂无法取得政府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可按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宁房改(1996)5号文规定的房屋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计算房价。
  单位内部的换购,原、现购住房也可均按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宁房改(1996)5号文规定的房屋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来计算。

  三、工龄折扣。以符合换购条件的职工或其夫妇双方最长的一人工龄计算。

  四、房价计算。原购住房和现购住房均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调节因素和换购办法规定的折扣政策分别计算房价,计算后的原、现购住房应付房款之差,由换购职工向换购单位缴纳。付款折扣根据职工的付款方式确定。

  五、维修基金。换购职工现购住房的个人维修基金,由其按届时的房改售房政策向换购单位缴纳;原购住房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原售房单位按原标准退还,并办理退款手续。
  换购单位购回的原住房,再出售时,购房职工按届时的房改售房政策向原售房单位缴纳个人维修基金。

  六、维修责任。换购的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不变,仍由原售房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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