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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 1994-12-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无锡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锡财行[1994]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群众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教育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拓宽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加快改善市区学校的办学条件,推动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再上新的台阶,根据“锡委发(1994)48号”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从1994年起建立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根据省财政厅苏财预(94)135号,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4)171号、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94)066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工商(94)253号、省教委苏教计(94)191号《关于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的暂行规定》,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征集对象
  凡在我市市区(含郊区,马山区、锡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全民、集体、乡(镇)、街道、村及居委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和一年以上的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人员;中央部、省属以及外地驻本市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员(含有子女在市区学校就读的军人及家属)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均应按规定由个人缴纳人民教育基金。

  二、征集标准和时间
  人民教育基金的征集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暂定连续征收三年(1994年至1996年)。征收对象的人数以上年末市统计局统计的干部、职工数为准。每年的征收工作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完成。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踊跃捐资,捐资数额和时间不限。

  三、征集办法
  1、征集工作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负责,实行按年定额一次性征收,并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统一上缴的办法。
  2、市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市直属及各部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部省属以及外地驻本市机构、事业单位的基金由市财政局征收,区、街道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基金由区财政局收取后交市财政。
  3、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区的企业和中央部属企业的基金由市国局征收,省属企业和其它企业单位的基金统一由地税局征收。
  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应缴基金由市工商局征收。

  四、基金管理
  成立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经委、财政、国税、地税、工商、教委、劳动局、监察局、各政府等领导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同时在市财政局设立“人民教育基金”专户。

  五、基金使用
  人民教育基金集中统一使用,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市区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市区教育事业。
  为保证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征收部门可按实征收额提取2%用于征收业务费用。

  六、表彰办法
  为鼓励海内外各界人士踊跃捐资,支持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决定对捐资数额较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对个人一年捐资1000元、单位一年捐资1万元以上者,由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

  七、检查监督
  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代扣和征收不力以及挤占挪用人民教育基金的要及时处理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八、本实施意见从1994年起执行,并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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