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杭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杭卫发[2006]308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直属医疗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切实推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形象,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行为的通知”(浙卫发(2006)2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重申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重申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狠刹医药购销活动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收受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不正当行为的危害性,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再次重申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承包出租科室等违规行为的要求。

  二、深入核查,规范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要以实际行动切实推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针对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行为的通知”文件中重申的“六禁”要求,结合实际,立即对辖区医疗机构和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深入核查,严肃处理顶风作案事件,举一反三,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树立行业新形象。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关于重申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行为的通知
浙卫发(2006)295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狠刹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卫生部、卫生厅先后制定并下发了有关文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狠刹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有部分医务人员收受“开单费”、“临床促销费”等不正当费用,损害了医疗卫生行业形象,侵害了患者权益。为切实推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现对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任何单位发放的“开单费”、“临床促销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回扣,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严禁发放上述费用。
  二、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等收受回扣,以及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
  三、严禁医务人员私自收取“会诊费”、“手术费”等,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四、严禁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 “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五、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将医疗业务用房、科室等出租、承包给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
  六、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个人共同出资,或职工集资购买医疗设备,也不得以业务收入分成的方式租赁医疗设备。所有的租赁项目必须实行固定期限、固定租费的支付方式,凡租赁费用超过仪器总值和银行贷款利息总和的,应具备银行不予贷款的回复。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核查租赁或购入设备中的专用试剂价格,对明显高于同类仪器通用试剂价格的,应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处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来顶风作案的事件,并针对临床促销问题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以建立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形象。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