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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经贸建冶煤[2006]546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对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自愿申请延续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申请延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煤炭经营年度检查确定为合格;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其中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800万元及以上。注册资本允许在2年内缴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煤场符合环保要求,近年来无纠纷。

  三、延续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和《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2份(附后)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企业对煤场环保治理的自我评价及市、县或区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设立煤场意见。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四、办理延续的方法
  (一)企业向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领取《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由各市、经济强县(市、区)到省经贸委集中办理。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过后不再受理延续申请。
  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
煤炭经营资格延续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证书编号:
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制
二OO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         │                          │
├─────────────┼──────────────────────────┤
│法人代表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实收资本(万元)       │                          │
├─────────────┼──────────────────────────┤
│年度检查是否合格     │                          │
├─────────────┼──────────────────────────┤
│煤场近年来有无      │                          │
│环保问题纠纷       │                          │
├─────────────┼──────────────────────────┤
│             │                          │
│             │                          │
│             │                          │
│             │                          │
│             │                          │
│煤场环保设施及      │                          │
│             │                          │
│环保自我评价       │                          │
│             │                          │
│             │                          │
│             │                          │
│             │                          │
│             │                          │
└─────────────┴──────────────────────────┘
┌────┬───────────────────────────────────┐
│市、县、│                                   │
│区煤炭经│                                   │
│营监管部│                                   │
│门对煤场│                                   │
│设立审查│                                   │
│ 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市、经济│                                   │
│强县市、│                                   │
│区)煤炭│                                    │
│经营监管│                                   │
│部门对资│                                   │
│格延续初│                                   │
│审意见 │                                   │
├────┼───────────────────────────────────┤
│省煤炭 │                                   │
│经营监 │                                   │
│管部门 │                                   │
│对资格延│延续后资格证号码:                          │
│续审查意│(盖章)                                 │
│见   │年   月   日                           │
└────┴───────────────────────────────────┘
申请延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煤炭经营年度检查确定为合格;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其中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800万元及以上。注册资本允许在两年内缴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煤场符合环保要求,近年来无纠纷。
  延续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申请表》2份(附后)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企业对煤场环保治理的自我评价及市、县或区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设立煤场意见。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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