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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6]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全市各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2006)8号),现将《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 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委(2006)30号)、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权限,将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落实,并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量化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和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政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执法结果公开,处理公正。


    第八条   遵循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种违法、违章 行为要及时查处、纠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或提出的申请要及时答复或处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撤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遵循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十一条   遵循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上级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宣传、学习、培训制度;
  (三)公开办事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五)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公布、监督检查等);
  (六)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备案制度;
  (七)罚没财物登记、上缴、销毁制度;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九)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建档制度;
  (十)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制度;
  (十一)接受群众投诉评议制度;
  (十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评议考核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其他制度。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市政府工作要求和本机关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配套措施,及时检查、总结,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稳定执法队伍,提升执法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 负有宣传、普及的责任,在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服务,营造全社会的法制氛围。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并积极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培训计划,轮训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政府组织的各种法律知识培训,务必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地掌握、应用综合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年度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有审查把关的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职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越权,不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有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用)等都必须依法实施和办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之间负有配合协作的责任。对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定事项,各行政机关要明确分工,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自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积极进行自纠。政府每年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的责任。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积极做好答复、答辩,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复议、应诉准备工作,并配合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做好复议调查和诉讼庭审工作。对于因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应当及时纠正,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依法赔偿。


关联法规    

    
第五章 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府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以相关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工作实绩为基础,实事求是地评议被考核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经过考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机关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被动应付、执行不力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拒不实行或因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自纠,也可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通知其限期纠正,或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对其中有重大行政过错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实行通报制度,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于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征收(用)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五)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六)违法办理行政给付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九)失职渎职,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贪污受贿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于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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