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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衢政发[200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增强水利设施运行维修和更新能力,发挥乌溪江引水工程(以下简称乌引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乌引工程灌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和龙游县乌引工程灌区。
  市乌引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灌区重大事项。
  本办法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第三条   乌引工程实行集中水权、统一标准、统一收费、计划用水、合同供水、有偿供水的制度。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   乌引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乌引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乌引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乌引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第六条   乌引工程灌区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测算并提出意见,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业用水价格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提出意见,经乌引灌区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乌引工程灌区水费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收取,也可委托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收取。


    第八条   水费收取应采用统一票据,受委托单位应按时足额上交水费,年终结清,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凡委托代收的,可付给代收单位3%的代收手续费。


    第十条   农业灌溉水费分二部分。基本田亩水费由灌区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按方计量水费由用水户承担,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


    第十一条   乌引工程灌区所收农业水费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全部返还各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专项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各类水费均实行货币计收。


    第十三条   乌引工程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用水户应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户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管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市乌引工程管理局根据水库蓄水状况、下一年度来水预测及用水户用水结构状况综合平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乌引工程实行计量供水,用水户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水管单位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乌引工程实行合同供水,用水户应与市乌引工程管理局签订用水合同,并应根据合同,按时如数交付水费。逾期不交付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经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水费收入用于乌引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配套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水管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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