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3]314号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检验费标准的请示》(杭价商[2003]17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3]49号)规定:“在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去已经按规定批准,经清理后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提高征收标准”。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鉴于上述原因,我们意见目前暂不调整生猪屠宰检疫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