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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河道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1 生效日期: 2003-08-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绍县政[2003]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县河道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县河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提高河道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河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从事各类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均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河道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汇集地面径流的水道(平原河道和山区溪流),包括县级河道、镇级河道、村级河道(含溇浜)及湖泊。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河道规划范围是指河道规划中所确定的河道宽度和两侧管理带范围。


    第四条 县水利水电局是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县河道规划的统一管理和实施监督工作。县建设、交通、国土、环保、农业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的河道规划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河道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水域填占,妥善处理河道整治与土地利用、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达到人与水和谐相处、河道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六条 本县河道的综合规划由县水利水电局组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航道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搞好区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必须编制河道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编制。
  各镇(街道、开发区)的河道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全县河道综合规划,并征求县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县水利水电局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县建设、交通、国土、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时,涉及河道开发利用的,应当服从全县河道综合规划的要求,经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河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各类河道整治和涉河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均必须以河道规划为依据。涉及河道规划范围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满足河道规划中确定的有关河道宽度和两侧管理带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县域范围内实施的河道整治建设项目,实行《河道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制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利水电局。县水利水电局依照有关河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审查同意后,发给《河道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未经审查发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动工实施。


    第十二条 在河道规划范围内进行各类拦河、临河、跨河、穿河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水利水电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统一填报《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涉及航道的,应事先报经县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确因建设需要少量占用河道水域的,在符合河道规划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分别经河道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县水利水电局办理河道水域占用手续,按照规定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河道水域,又必须补偿水量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定点,根据占补平衡的原则,先行新建相应的替代工程。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河道占用,并免缴占用水域补偿费。


    第十五条 在河道规划范围内筑坝围堰、架设桥梁、修建码头、栈道、铺设施工便道、管道、电缆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的畅通。有可能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制定防洪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缴纳河道清障保证金。工程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清除河道障碍物。经县水利水电局验收通过后,退还河道清障保证金。
  在防洪排涝紧急情况下,需要开通河道、清除障碍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填占河道水域,阻塞行洪通道。禁止在河道规划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污染河道水质、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河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规划的实施情况加强管理与监督,对河道整治和涉河建设项目实行现场监察、跟踪管理和专项验收;要加大河道执法监察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各类涉及河道的违法案件。


第四章 规划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河道规划应当按照河道等级、类别确定防洪治涝标准、设计洪水位、河道断面形式、河底控制高程、控制宽度、河道堤防与护岸的结构形式,并明确建设用地及两侧管理带范围。


    第二十条 河道规划的设计技术标准。
  1、河道规划的防洪标准。
  ⑴平原河道的防洪标准为:县城城区河道100年一遇,其他镇、村河道为50-20年一遇;
  ⑵山区溪流的防洪标准为:县级溪流20年一遇,其他溪流10年一遇。
  2、河道规划的治涝标准。
  ⑴农村平原河网地区为:20年一遇最大三日雨量四日排至作物耐淹水位;
  ⑵建制镇城区为:20年一遇最大24小时暴雨不受淹。
  3、河道规划中涉及航道的,应同时兼顾航道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工程的布置原则。
  1、体现河道功能的综合性。对河道工程进行规划布置时,应当充分考虑河道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交通航运、休闲旅游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功能,力求达到河道与生态相统一,水环境与水文化相统一。
  2、讲求河道整治的系统性。要采取疏浚、砌坎、通路、截污、绿化、置景等多种措施,注重河道规划整治的系统性。力求达到河道整治与城市化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发挥河道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注重岸线布置的多样性。在符合河道防洪治涝标准的前提下,对河道岸线的布置应尽可能利用原河道加以疏浚拓宽,保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河势走向,不得人为缩窄现有河道宽度或者减少现有水域面积,并注重对河道湖泊沿线湿地、林木及水生物的保护。要采用多种砌坎形式,大力提倡建设生态河道、景观河道和亲水河道,力求达到河势自然顺畅,河面洁净宽阔,河线岸绿景美。


    第二十二条 河道两侧管理带宽度。
  河道管理带是指河道规划岸线外两侧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防汛抢险通道(可结合交通道路设置、道路与河岸之间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和绿化带。管理带宽度应根据河道功能、类别、堤岸等建筑物的安全稳定程度,以及运行管理的需要综合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涉及河道水域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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