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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关于引进外资特惠政策和措施的若干建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3]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引进外资特惠政策和措施的若干建议》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对照执行。
  希望各级各部门以湖州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准入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引进外资特惠政策和措施的若干建议
  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四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利用外资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当前经济工作的要求,我委经过调研,对当前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放开投资领域,减少前置审批
  (一)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公平的投资、审批环境。明确落实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措施,在投资准入上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执行,在土地使用、融资政策、审批条件、法律保护等方面,内外资一视同仁,鼓励外资开发农业、制造业,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
  (二)减少前置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凡是对内资已下放和减少的审批权限,尤其是下放的行业前置审批,对外资项目也一律取消。
  (三)取消外商投资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核准,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广告技术资格核准、经纪人从业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房地产中介前置审批。
  (四)取消外商进行汽车整车和整机来料加工保税、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批,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等前置审批。
  (五)在各县区、省级开发区内,经规划、环保确认后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除限制类以及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外,由各县区、省级开发区自行审批。市各职能部门主要加强事后监管。

  二、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可实行一定优惠
  (一)外商投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或股权转让等,其土地可采用有期限行政划拨或租赁的方式。其合资、合作、股权转让的期限可延长至25年。
  (二)天然气等利用外资项目,可按照西气东输的政策,享受外资鼓励类的优惠政策。
  (三)外商投资的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含专科医院)项目,其用地方式可采用有期限行政划拨或租赁形式解决。
  (四)外商来湖投资科研机构、院所项目,其用地方式可采用有期限行政划拨或租赁形式取得。

  三、积极利用国外贷款,支持湖州经济建设。
  (一)要尽早推出一批符合条件的环保、消防、道路、污水、自来水等交通基础设施及环保项目,向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申请贷款。
  (二)医疗机构、卫生防疫部门、疾病应急处理中心等项目争取国外赠款及无息贷款或者优惠贷款。
  (三)对于争取国外贷款的医疗设备、教育设备等可给予进口设备免税优惠。
  (四)积极探索BOT、TOT、股权转让,境外上市等利用外资新形式。

  四、抓好一批已批利用外资项目建设
  (一)已批准及已开工项目要争取早日投产。重点抓好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实施,尽快克服“非典”对项目建设的不利影响,确保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
  (二)提前启动一批重大储备项目,加强招商引资。强化前期工作,加快利用外资项目库建设,特别是对一批需要省和国家支持的项目,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
  (三)做好国外贷款前期工作。继续做好世行货款、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争取工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多争取日本政府贷款、西班牙、荷兰政府等其他国外优惠贷款支持湖州经济建设。

  五、优化投资“软环境”,改善政府服务
  (一)市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对受“非典”影响的外资项目,各部门要主动关心,解决问题。对于特殊项目可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事后补办”的方式进行,努力帮助外商“抢回”时间。
  (二)外商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三)外商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一产、三产项目,均可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六、加快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批
  (一)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批复、进口设备清单、投资估算表等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免税确认转报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在可研报告、可研报告批复、进口设备清单等材料齐备情况下,扣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免税确认转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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