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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3]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调动全市科技人员开展理论研究、撰写科研论文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科学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是我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最高奖项,奖励在本市自然科学领域研究中做出贡献并发表高质量论文的人员。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工作办事机构。
  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全市自然科学界有关专家组成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必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

  第五条 申报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论文,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评选的论文限于自然科学范畴,应是原作。
  (二)必须是评审年度前两年间,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形式)中的论文。
  (三)论文的第一作者须为舟山市居民。

  第六条 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在某学科理论领域的研究中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一定作用;
  (二)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创新发明;
  (三)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第八条 参评论文的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一)参评论文应由本人向市属自然科学学(协)会、厂矿科协、市科协和县(区)科协提出申请,数人合作的论文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署名及顺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最多不超过四名。
  (二)市属学(协)会、厂矿科协、市级单位和县(区)科协负责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协会。经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市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科学技术协会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优秀论文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额度如下:
  奖励等级 奖金额(元/项)
  一等奖  3600
  二等奖  2600
  三等奖  1000
  今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奖金额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获得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论文,作为作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舟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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