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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乐清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乐清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乐文明办[2003]24号

各乡镇党委,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文明城市的创建步伐,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方针,经研究,决定对在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破格开展2003年度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乐清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积极参与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并在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村镇共建中有具体的措施和活动,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
  2、申报单位必须是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是在本系统、本行业中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单位。
  3、申报单位必须依据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建立创建台帐,持续开展创建活动。

  三、申报方法
  按照《乐清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评选工作根据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各单位按 “文明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填写后,向所在乡镇、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乡镇文明办在截止日前将已填写乡镇党委意见并盖章完毕的申报表汇总后,报市文明办。申报工作截止至8月1日,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核方法
  由各乡镇文明办开展初评,市文明办在此基础上开展复评,评审结束后在《乐清日报》上公示申报单位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再经文明委成员会议综合审定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

  五、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有专门的书面材料反映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的具体行动和取得的效果。
  2、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把关,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认真推选,确保质量。

附件:1、乐清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文明单位申报表


                                                 2003年7月7日

附件1:
乐清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明单位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现根据《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温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三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对三个文明建设负总责,党、政、工、团、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建工作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注重自身建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组织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性单位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性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政治思想教育网络、阵地健全,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服务设施相对齐全,生产、生活秩序井然。重视环保工作,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治安安全状况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规定指标。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显著,婚丧嫁娶无大操大办现象,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问题发生。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彻底杜绝计划外生育。
  (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员工等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建设
  第五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文明单位规划,由职代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六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并层层分解创建规划,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期限,定期检查、考核。使每个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七条 创建单位要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克服“重评比、轻创建”的倾向。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树立讲求实效的观念,克服“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因地制宜、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凡在乐的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据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所在乡镇、系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考评按照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命名。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次。已获文明单位称号的,每年考评一次,每两年检查一次,符合标准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标准的,撤销称号并收回匾牌。国家级、浙江省级、温州市级文明单位,要分别从获得省级、市级、县(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产生。
  第十二条 向温州、浙江省、全国推荐行业性的文明单位属于市直各主管部门的,在申报时应事先征求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发文通报表彰,授予相应称号的匾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在命名后的第一个年度内和复评后的第一个年度内,均可按单位在册固定职工一次性发给人均一个月的标准工资的奖励。
  资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承包的企业),可以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行政和事业单位可以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支出;乡(镇)、村、街道、居委会的物质奖励和奖金来源,由各乡镇自行规定。
  第六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乡镇党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受市文明办的委托,各乡镇党委可开展对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和复查的初评工作,市文明办在此基础上开展抽查和复评,严格把关。各乡镇党委定期向市文明办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包括:创建单位概况、创建活动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文明单位申报表、重大创建活动记录、检查考核及奖惩记录、年度工作总结、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同时,各文明单位均要创建电子台帐工程。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计划、创建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帮助。
  (三)实行文明单位管理警示制度。组织不定期督查,对创建工作滑坡的文明单位及时警示,并建立督查档案,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文明单位工作报告制度。各文明单位要将年度工作思路、总结定期上报市文明办,并将工作动态及时上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总结推广文明单位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本地文明单位之间及与外地文明单位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分片分乡镇不定期举办文明单位的培训会、交流会、联谊会、学习会,由各乡镇定期召开文明单位例会。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消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和乡镇党委报告,否则,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同时,市文明办将视情况作重新考核或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到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牌匾。
  第二十条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书的半个月内,须向市文明办呈报书面整改意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两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办组织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工作不力,又无其他原因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
  市级文明单位撤销程序:由各乡镇党委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理由,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经委员会研究审核,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牌匾,追回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文明机关、文明服务示范点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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