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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收缴剧毒化学灭鼠药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灭鼠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7月8号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收缴毒鼠强、三步倒、灭鼠王、闻到死(包括原药、制剂、毒饵)等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的工作。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灭鼠药。对在7月15号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如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获,除依法收缴灭鼠药及制作物品外,对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将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高度,立即组织经贸、公安、农业、工商、城管执法、交通、质监、环保、供销、卫生等部门。对全市城乡各地特别是农村和城郊结合部进行地毯式的大清查,坚决不留死角。清查的重点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灭鼠药的企业、小作坊、地下窝点,以及集贸市场的流动摊点和沿街叫卖的游商游贩。

  四、全市各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厂、学校、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全面发动群众,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政策。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灭鼠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市经贸委88222396;
  市公安局110;市农业局8823144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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