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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6]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冬季,既是煤炭生产旺季,也是煤矿事故的高发期。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狠抓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以“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为重点,突出老空水探放、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供电和顶板管理等重要环节,深入开展“查隐患、抓整改、重落实、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活动。对供电可靠性不强、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开采有煤尘、瓦斯爆炸危险煤层、综合防尘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发现有透水隐患而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或者开采资料不清、情况不明,未采取全方位、全过程探放水措施的,以及发现在未经核准区域内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二、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认真搞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核定能力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安排生产计划的依据。各级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对煤炭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管考核,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并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因超能力生产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细化煤矿关闭范围和对象,完善小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坚定不移地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凡属关闭范围的小煤矿,地方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矿井,要加强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列入今年关闭计划的矿井,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闭,各有关部门要吊销证照,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加大对列入2007年、2008年关闭计划小煤矿的监管力度,采取派驻督查员等措施,实施专人盯守,严防乱采滥挖、盲目生产。同时,要加强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强化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加强对废弃矿井的巡查,对超层越界、私采滥挖等非法开采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麻痹松懈思想。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主要领导同志要拿出精力,切实抓好年底这一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各级煤炭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依法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违法生产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对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工作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安全保障制度,凡是责任、措施、制度不落实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企业法人、煤矿矿长的责任。
  六、认真开展冬季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电视会议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和渔业生产、消防和森林防火、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以“查隐患、抓整改、重落实、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近日,省安委会将组织17个包市督查组,对各市的冬季安全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落实。
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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