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深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市政府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抓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任务要求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财力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建立市与县(市)、区、高新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含民办学校)。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杂费按照110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含省补助的资金,下同)和县(市)、区、高新区按以下比例共同承担。
  1.市与历下区、市中区、章丘市的分担比例均为4∶6;
  2.市与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分担比例均为6∶4;
  3.市与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长清区的分担比例均为8∶2;
  4.高新区所需经费自行负担。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不含民办学校)。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2007年拨款标准要严格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65号文件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28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不低于65元,农村小学不低于45元。已超过市定标准的要继续执行,不得降低,并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2008年以后根据上级部署和财力情况适当调整,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高新区按照免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一费制”规定的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即初中每生每年190元,小学每生每年11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比例按不低于在校生数的10%掌握,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年不低于500元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高新区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超过资助比例部分,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做到对贫困生的“应保尽保”。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国家规定的生均占用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按初中生均72元、小学生均54元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高新区按照免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对市级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情况统筹安排。县(市)、区承担部分由各自统筹安排使用。对资金安排到位、维修改造工作成绩显著的,市财政再给予奖励性补助。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高新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并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要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市)、区的转移支持力度。
  三、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在全市范围内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市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65元(含公用经费65元)、农村小学每生不低于255元(含公用经费45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省及市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做好回流学生的安置工作;着手研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问题。
  (二)2008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水平。
  (三)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市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分担责任。市对各县(市)、区的补助从2007年起纳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各县(市)、区、高新区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市)、区和高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三)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县城的教师、大学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进教科书政府招标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五)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县(市)、区和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财务工作,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体制,规范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不得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得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得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各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