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维护郊县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和《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与《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道路路幅内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停放车辆、违章建筑、进行集市贸易以及进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道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养护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时,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再行施工,并共同采取维持交通秩序的措施。
三、凡在道路路幅外两侧建筑旅馆、饭店、商店等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以留出足够的停车场地。已建房屋不符合上述要求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要逐步予以撤除。
四、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和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须由建设单位携带申请报告、工程施工执照、工程红线图等必备文件资料,到所在地的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不准超占、超挖、超期施工。
施工期间要加强现场,围好现场,设牌标明工程概况及公安机关批准占用、挖掘的面积、日期,以便检查,施工现场必须高置护栏、照明等安全设备,白天悬挂红旗、夜晚悬挂红灯。根据施工场地大小、交通流量、施工路段长短等情况,配足施工管理人员,设置适当数量的纠察人员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遇重大任务等特殊情况,须服从公安机关关于暂停占用、挖掘道路并迅速恢复路面的决定。
五、需在道路两侧进行临时性集市贸易(包括庙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要负责保障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
六、严禁在道路上打谷晒场、放牧牲畜、堆积肥料。不准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及其它交通设施。架设跨路的电力、电信、电视广播电缆,其高度、深度等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七、凡违反本通知。不服取缔,拒绝、阻碍公安交通民警、交通纠察人员和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法规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分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