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劳社医[2003]1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3]15号),结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宾馆、饭店、旅游、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并要求缓缴的参保单位,可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缓缴。持经批准同意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到主管地税征管局办理缓缴手续,主管地税征管局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予以缓缴。
2、批准缓缴期最长为三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及时足额补缴。
3、缓缴期间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本通知实施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期满视情另定。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