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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电、气、热(汽)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3]4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鉴于目前旅游宾馆饭店受“非典”影响,经营出现异常困难的情况,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1]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电、燃气、热(汽)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水价格
  各地旅游宾馆店用水价格凡高于工业用水价格的,从2003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一律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用电价格
  受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旅游宾馆饭店用电自5月1日抄见电量起按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冰蓄冷空调和蓄热型电锅炉峰谷时段用电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燃气价格
  自2003年5月1日抄见气量起,旅游宾馆饭店用燃气价格按工业用燃气价格执行。

  四、用热(汽)价格
  自2003年5月1日抄见热(汽)量起,各地旅游宾馆饭店用热(汽)价格凡高于工业用热(汽)价格的按工业用热(汽)价格执行,低于工业用热(汽)价格的,按现行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五、各地执行情况由各市物价局于5月25日前报省局,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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