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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市的疫情,市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进杭人员实施健康申报制度
  1、凡抵杭飞机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规定的部门处理。
  2、火车、轮船在进入杭州站、港前,所有乘客和司乘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火车、轮船在到站、进港前,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规定的部门处理。
  3、各入城口应对来杭的所有客运、货运车辆的旅客和司乘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做好记录;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各机场、码头、客货车站和入城口应设置临时留验站,发现有非典疑似症状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在未排除非典前,司乘人员和乘客应就地留验观察。
  5、机场、码头、车站使用的健康申报表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制定样张,各单位按样张印制。机场、码头、车站指定专人收回健康申报表并统计列表后,每天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逐级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建立返杭市民或来杭人员健康申报登记机制。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来杭、返杭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报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对其实施医学观察两周,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劝其就近诊治,并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有关单位、家庭和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所在地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做好个人健康状况申报登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及时掌握申报者的姓名、住址、单位、联系电话和有无发热、干咳等内容,列表统计后,每天报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凡发现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劝其到呼吸道专科门诊就诊。

  二.建立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以下称宾馆、饭店)的来杭入住人员实施健康申报登记制度
  凡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各宾馆、饭店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应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和记录。各宾馆、饭店应及时掌握旅客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健康状况。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劝其到就近医疗机构诊治,并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有发热、咳嗽症状人员的其他同行人员也应暂时就地留观。各类宾馆、饭店应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三.严格实施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轮船、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商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志和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治。

  四、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要立即制定出台《杭州市学校(幼儿园)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规范》,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继续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 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

  五、扩大哨点医院的功能,为社会提供健康筛选检查服务
  凡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杭的市民或者其他来杭人员,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者与非典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有关单位应劝其到医院呼吸道专科门诊就诊治疗;无症状者的可以到就近医院预防保健门诊部作健康筛选体检。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专科门诊要求统一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对于有发热、干咳症状的人员,哨点医院每天应统计结果,并报市卫生局。

  六、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不举办人群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旅游主管部门要劝告或限制组团旅游。各单位、各社区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地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杭旅游。

  七、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本市各医疗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八、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继续及时发布真实、准确的非典防治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对隐瞒、谎报、延误疫情报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与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做好登记,并劝其到医院就诊。

  九、加强非典防治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典防治用品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想方设法积极采购非典防治用品,保证非典防治工作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非典防治用品等违法行为。要密切关注非典防治相关商品的价格动向,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凡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执法部门应严肃查处,以确保市场稳定。

  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防范管理和有关政策的落实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市)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作战,认真落实本市预防控制非典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发现非典疑似病人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采取划定疫点、实施封锁、限制相关人员活动等强制措施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确保病人、疑似病人、可疑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照发,其工作岗位不因强制隔离措施的实施而丧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各单位要确保这些待遇和政策落到实处,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迅速行动起来,全面开展城乡爱国卫生活动
  要大力开展环境整治。在城镇,要组织广大群众,全面清理环境,整治室内外环境卫生。在农村,要继续推进“双整治”活动,加大改水改厕力度,进一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卫生和农民生活质量。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把普及非典预防知识作为当前健康教育的重点内容,使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增强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污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从严处罚。

  十二、本决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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