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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中药材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3)25号

浙价电(2003)25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做好我省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制止和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有效供给,维护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对防治非典型肺炎中药处方所需的中药材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治非典型肺炎中药处方所需的中药材及其饮片、汤剂价格均实行限定最高差价率的干预措施。

  二、中药材(原药)批发价:外省购进的,以外省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含运杂费、损耗等,下同)限定,省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省内生产的,产地批发价以产地收购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限定,销地批发价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限定。
  中药饮片批发价:以中药材(原药)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5%综合差率限定,同城(县)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
  加工成中药汤剂销售的,加工费按不超过每袋(瓶)1元的标准限定。
  中药材零售价:在批发价基础上,按顺加不超过20%综合差率限定。

  三、本通知自2003年4月23日起执行,省内所有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通知规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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