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3]154号
南京战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浙江海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浙部队医院:
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根据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所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浙价费[2001]170号)等文件规定,决定降低“阿法骨化醇”等1577种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阿法骨化醇”等1577种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一。
二、本通知价格执行范围为10家在浙部队医疗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表二。
三、在招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价格调整,如调整后价格低于临时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如调整后价格仍高于临时零售价格的,则维持执行招标临时零售价格。
四、南京军区医疗机构本次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各部队医院按省物价局浙价费(2001)170号文规定的作价办法和让利原则,计算确定招标让利后临时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并与政府定价药品同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10家在浙部队医院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