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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8 生效日期: 2003-04-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3]14号

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民政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政事业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几年来,民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湖州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民政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民政事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确立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总目标
  民政事业现代化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我市民政事业整体水平的必由之路。要根据《浙江省民政事业现代化发展纲要(2001-2020年)》和我市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努力增加投入,推动和促进全市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步伐。要不断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民政工作的法制化、社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民政事业发展机制,形成与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灾害救助体系、优抚安置体系和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力争到2005年吴兴区、南浔区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到2010年全市基本实现民政事业现代化,达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社会福利、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的目标。

  二、扎实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县区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按实列支低保资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并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的优惠扶持措施,提供在用水、用电、就医、入学、就业等各个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县区要建立社会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并在乡镇(街道)一级建立社会困难群众救助管理所,整合各条线上的救助信息、资源,做到一个口子上下,避免困难群众救助的遗漏或重复,提高救助效率。通过健全各级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逐步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管理、部门尽责、社会参与、乡镇(街道)实施”的统一、协调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逐步解决分散供养的孤寡老人的生活困难,2-3年内基本实现城镇“三无”人员(即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抚养人)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灾害救助责任,逐步提高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安排比例,到2005年,市、县(区)财政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达到人均2元。
  (二)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高老年人和残疾人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全面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加快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浙政发[1998]65号)精神,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和机构自我发展的运作机制,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创办福利机构,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各地在制定城市生活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老区改造,都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统一纳入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人左右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用电的优惠政策按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文件)执行,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民政事业单位利用现有条件组织创收以弥补经费不足的,免收国有资产占用费。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努力探索建立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的机制,拓宽重点福利事业项目建设筹资渠道(具体办法由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研后确定)。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发行福利彩票,为福利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大力扶持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和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机构,鼓励和引导多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
  (三)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引导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培育有利于经济发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公益性、福利性民间组织。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符合政策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减免税优惠。健全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加大对民间组织重大活动、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坚决查处一切违法和非法的民间组织。
  (四)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干部素质,强化社区功能,发挥社区组织在城市民政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解决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不断改善社区居委会工作条件。到2005年,力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中大中专学历人员比例达到40%以上,每万人拥有社区服务中心1个。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社区民间组织,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增加社区就业岗位,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社区服务业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资格认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的减免税优惠。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结合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村务公开的水平,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更好地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积极探索双拥工作社会化新机制,构建双拥工作新平台。巩固完善重点优抚对象优抚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努力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征兵、优抚、安置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推进退伍安置改革,重点安置对象逐步实行自谋职业。积极探索军休干部逐步实行社区管理。
  (六)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适应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地名管理,加快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各县区的城区及中心镇的建成区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设标工作。加强婚姻和收养登记管理,进一步推行婚姻登记集中办理制度,到2005年各县区全部实行婚姻登记集中办理。提高殡葬管理水平,巩固和扩大殡葬改革成果,实现全市遗体火化率100%。推广生态绿色殡葬活动,三年内做到“三沿五区”
  (指沿铁道、沿公路、沿通航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范围)无坟化、经营性公墓园林化、村级公益性墓区生态化。加强移风易俗宣传教育,促进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民政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民政工作,帮助民政部门解决事业发展中必需的人、财、物等突出问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安排好民政事业经费,确保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各级组织、宣传、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政工作,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有利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开拓创新,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民政事业。
  (二)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民政职能不断增加的实际,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齐配强各级民政干部。要健全和充实基层民政工作网络,各乡镇(街道)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门人员,人口多的乡镇(街道)要适当多配,原则上3万人口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民政助理员,3-5万人口的要配备2名专职民政助理员,5万人口以上的要配备3-4名专职民政助理员。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要把民政事务作为重要内容,确保有人负责落实。加强对民政社会工作者队伍的规范管理,建立资格认证制度,基层民政助理员经培训合格后,凭证上岗。坚持分级负责,努力增加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完善民政干部职工继续教育机制,不断提高民政队伍素质。
  (三)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社会化、信息化,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加快民政事业社会化。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数字民政”建设,实现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提高民政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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