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检[2003]12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制定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引发了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是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以来,市、县(市、区)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全省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时间安排为4月15日至7月25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是4月15日至5月15日。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要对照管理权限清理本部门制定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定价文件清理工作。自查结束后,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写出自查自纠报告,连同填写的“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给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于5月20日前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清理出来的越权定价文件,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要自行纠正;属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建议其纠正。
第二阶段为重点复查阶段,时间是5月16日至6月30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复查组,分别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填写“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三)。复查组由物价检查、法规、业务、纪检监察等处室的人员共同组成。复查工作要坚持严格的认定程序:首先要经过复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其次要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认定的依据与事实;第三,将各方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最终结论。
第三阶段为整改与跟踪阶段,时间是7月1日至7月25日。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台的越权定价文件,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的,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依法直接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地方,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政策界限
这次专项治理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四)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
(五)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44号);
(六)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价法[2003]75号);
(七)省物价局单独向有关市、县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价格管理目录和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文件;
(八)国家和省物价局下发的现行有效文件中有关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上述文件规定,在专项治理中明确定价权限,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价格法》,实施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内强管理、外树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重要性、急迫性,坚决纠正各种越权定价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充分发挥各职能处(科)室的作用,保证工作高效进行。
(二)及时公布结果,健全防范制度。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物价公报》等多种途径尽快将合法、有效的文件向社会公布,坚决停止执行越权定价文件。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积极整改,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从制度上防止越权定价行为再次发生。
(三)认真搞好总结。专项治理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定价工作的建议。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总结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情况后,于8月5日前将总结及附表二、附表三一并上报省局(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