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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6]220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安监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川价费(2003)147号)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
  (一)理论培训费为4元/人.课时。
  (二)操作培训费,按操作教学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材料(扣除材料的可再利用价值)成本计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教学课本和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
  (四)安全生产培训课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培训收费范围: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能范围的培训工作。具体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第3号令)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2)151号)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
  三、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执收主体: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安全生产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体的多样性,为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通知规定的培训收费,实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票、集中缴库”的办法。所收费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收费许可证》副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各地一律不得再收取安全技术考核费和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复审费及证书工本费。
  (三)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所需票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免费提供,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发放票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被委托培训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标准;严禁克扣课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滥发不必要的教学资料,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费(2003)147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5)29号)同时废止。
20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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