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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等集中上网采购收取信息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 2006-10-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6]212号
四川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你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川卫信发(2006)27号)和《关于申请收取四川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上网采购信息服务费的请示》(川卫信发(2006)30号)收悉。根据你所一年来的试行情况,按照省领导的指示精神,并商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经研究,现将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收取信息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你所受省药招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全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四川省卫生厅网站)的管理,并对全省医疗单位在网上采购交易的数据进行处理,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作价的原则,可收取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信息服务费。
  二、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个品规每年180元。
  三、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监督管理平台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愿入网,按规定交纳服务费。你所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应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为企业和医疗机构服好务。
  四、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信息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你所应在收费点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票据并照章纳税。
  五、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你所收取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试剂和医用设备集中上网采购信息服务费后,不得再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六、你所应加强资金管理,所收费用应建立专用帐户,全部用于全省药品等集中上网采购信息服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20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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