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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加强拖拉机安全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加强拖拉机安全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拖拉机安全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三年三月十日
加强拖拉机安全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拖拉机(含手扶变型运输机,以下同)的安全技术管理,保障拖拉机安全运行,从源头上规范拖拉机的上牌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拖拉机监督管理、生产、经营、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经法定的拖拉机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符合有关标准及本规定要求的拖拉机,省内外生产企业均可向浙江省农机监理所提出上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试制总结报告;
  (二)投产条件报告;
  (三)样机性能和可靠性检测报告;
  (四)用户试用报告;
  (五)产品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产品合格证书式样;
  (七)样机的塑封五寸彩色照片(照片要求从拖拉机的左前方呈45度角拍摄,图像应占照片的三分之二,并能反映拖拉机全貌);
  (八)省外企业同时要求提供当地省级农机监理部门确认该机可核发拖拉机牌证的证明。以上申请材料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10份。
  浙江省农机监理所负责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是否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是否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经审核符合推广条件的,由省农机监理所发文公告后准予上牌。各市、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机监理所确认的技术参数,进行检验,核发牌证。


    第四条   产品合格证书项目内容必须包括:拖拉机型号、发动机型号、外形尺寸、车厢内部尺寸、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合格证编号、检验员签章、出厂日期,注明“盖章有效,涂改作废”字样,并盖有生产厂家合格证签证章,背书维修、三包等服务条款。项目名称和内容需采用印刷或打印,不得手工书写。


    第五条   发动机号码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不小于7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发动机号码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车架号码(底盘编号)打印在车架(无车架的打印在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上,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在车架号码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以上标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第六条   要求上牌的手扶变型运输机产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手扶变型运输机通用技术条件》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发动机必须配置二缸以下柴油机,缸径不大于100mm;车厢内部尺寸长度不大于2800mm,栏板高度不大于400mm;后轮必须配置单排轮,轮胎为普通橡胶轮胎,规格不得大于700-16。


    第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机监理所确认的整机技术参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改变配置和加大零部件规格。浙江省农机监理所要加大督查力度,强化对生产企业出厂拖拉机主要安全技术参数的复核,发现企业生产违规拖拉机,或监理部门违规上牌,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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