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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现将原已下发的甬采购办(2002)710号《关于市级行政单位印刷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711号《关于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纸采购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71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78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9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有关执法主体“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律改为“宁波市财政局”,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