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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 2003-01-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检[2003]2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省物价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价商[2002]402号)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凤办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浙价检[2002]400号)要求,维护和实现好农民的利益,制止向农民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实现“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的目标,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计办价检[2002]1663号)精神,现就开展全省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内容
  这次全省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02年1月以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检查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定价原则提高标准向农民收费的:
  2、乡、村管理供水组织或农民用水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经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水费的;
  4、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5、自立名目、自定标准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农村用电价格检查
  1、农村用电价格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是否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3、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是否执行同价标准;
  4、未实现同价地区电价是否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
  5、农网改造中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

  (三)农机服务收费检查
  主要检查农机服务中涉及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3、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及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农民建房收费检查
  1、国家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2、有无违反政策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收费行为;
  3、有无强制性服务或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的行为;
  4、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五)以上四项价格和收费的公示执行情况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在完成上述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再安排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有线电视安装、农村中小学教育等收费检查。


  二、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全省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为2003年1月至4月30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部署和准备阶段,于2003年1月底前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和省局有关文件要求,针对内容多,涉及面广,时间较紧,工作难度大的特点,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统一安排、全面部署,并制定具体方案,为开展重点检查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于2003年2月至3月底前完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检查方式,组成重点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法,走村串户,深入乡镇、村,切实开展好专项检查。对重点部门、重要环节、突出的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进行重点查处。重点检查期间,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督导组对一些投诉举报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检查。

  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整改阶段,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治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禁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和乱收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采取了一些列政策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给予高度重视。这次检查是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全省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集中精力,精心安排,并做好对县的督导工作。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扎扎实实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这次检查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与纠风办、农负办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各部门的配合支持,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由于各地区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最大的问题。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抓好实效,避免面面俱到走过场。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各地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对查出的多收款项要如数退还给农民,无法退还的,要依法收缴财政,对该罚款的还应予以罚款,决不手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对乱收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积极宣传,抓好举报。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和各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更有效地遏制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依法查处价格举报案件。

  (六)加强调研,做好总结。各地要把调查研究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把调研贯穿于检查的全过程。检查结束后要认真部总结,不仅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而且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尤其要认真总结价格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创新方面的成功经验,并撰写出有一定深度的总结报告上报省局。请各市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分别按农业生产性费用(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二个专题报告上报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并按要求填报检查统计表。省局将视情把各地检查和总结情况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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