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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1]28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的请示》(成府发(2001)222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 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鉴于目前制定适用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省政府原则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有关规定。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时,应认真考虑和吸收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稿附后),以利于与今后省政府制定的规定相衔接。同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后,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内容如果与其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应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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