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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3]1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工作领导小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促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市本级基本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将市本级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征缴基数与比例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当年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的全部收入确定。
  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
  对个体工商户,属建帐建证户,应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确定;对定期定额纳税户,按纳税额划分档次核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对城镇自由职业者或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4.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
  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
  (二)缴费比例
  原缴费比例为24%的单位下调到23%,原缴费比例为15%的维持不变;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7%;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22%。

  四、征缴办法
  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分离的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一)用人单位基本养老金的征缴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如实向地税及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当月职工人数和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由于职工人数增减等原因引起职工工资总额变化过大的,地税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征缴费基数。
  对上年度成立的参保单位,按上年度该用人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征缴费基数,通过银税联网,实时征收办法按月预征,全年按当年工资总额清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地税部门确定)。
  对本年度成立的参保单位,按当年成立后第一个月的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征缴费基数按月预征,年终按实清算。
  至今尚未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分别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新办企业及新办个体工商户,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分别按上述两条款的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职工个人按上年全部收入为征缴基数,报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地税部门每月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应征数额征缴。
  (三)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金的征缴
  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应交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上述两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主管地税机关通过银税联网实时征收。
  (四)对城镇自由职业者或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由市地税局委托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并按月向当地地税机关解缴。

  五、其他有关政策
  (一)新参保人员不再实行“前补”的办法;如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其“后延”,但后延必须按年计算。
  (二)中断养老保险的人员,允许其按现行缴费标准补缴全部中断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养老保险规定建立补缴年限的个人帐户。
  容之一。对未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采取暂缓办理年检年审、发票领用和停止享受技改贴息及其他优惠政策等必要的制约措施,并在各类评比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社会宣传渠道,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意识,促使广大企事业单位自觉规范参保行为,使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社会保障知识,关心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要通过舆论宣传,依法维护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创造良好条件。

  八、本通知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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