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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4 生效日期: 2002-12-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部分地区学校接连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件。9月11日,江山傅竹街小学饮用井水被农户化粪池污染,46名学生发生不同程度肠道感染性疾病;9月27日,衢州菁才中学因施工停水,学生使用井水后发生群体感染性腹泻,24名学生留院观察;10月11日前后,江山峡口镇王村初中陆续有17名学生发生肠道感染性疾病;11月3日,开化县音坑初中发生投毒案件,5名学生出现中毒症状。为确保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稳定,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遏制中小学校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从近一段时期发生的一系列事故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提高警惕,严密防范,努力消除各种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隐患,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能在一个安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学习。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协助各级学校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督促其自觉履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与校园周边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指导。要严把卫生准入关,按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不合格的卫生许可证。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卫生知识水平。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要狠抓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改进学校卫生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环境的整治力度,对在校园周边地区经营的饮食摊点、食品店等要加强管理,坚决取缔校门周围200米范围内无证经营食品的小摊贩、小卖部。公安部门要严密社会面的控制,对在校园居住的外来人员要进行认真清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迁出校园,未经学校同意,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开展各类活动,严防犯罪分子破坏。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侦破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各级学校要采取措施加强学校食堂硬件设施配套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消除食物中毒隐患。要在学生、教职工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中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把食品卫生纳入学生的健康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足量、安全的饮用水,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擅自使用溪水、井水、河水、湖水等自备水源,确需使用的,必须经卫生部门监测合格,并采取消毒处理措施后方可使用。要加强招标经营食堂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进出,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环节的监督。要加强实验室剧毒有害化学药品的管理,在校园内进行灭鼠活动时,要加强鼠药的管理,对灭鼠的药饵要有专人负责投放和清理,避免误食事件的发生。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

  六、要严格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在学校和幼儿园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所在学校应迅速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因不及时报告、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汲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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