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2]37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和《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以及浙价商[2002]157号、浙价商[2002]29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乐清等75个城乡用电同价县(市、区)电价折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6月1日起乐清等19个县(市、区)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以及2002年10月1日起全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非普工业用电到户价格进一步降低,由此减收的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通过对部分电量进行电价折让的办法解决。
二、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各类用电到户价格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及时执行的,应将多收的电费退还用户。
三、本通知下达的电价折让金额为预结算数,年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2002年乐清等19个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县(市、区)电价折让金额预结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
2002年全省农村非普工业用电进一步降价或同价县(市、区)电价折让金额预结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