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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4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2]355号
省广播电视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要求调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国家调整了境外卫视节目的收转卫星,境外卫视节目实行指定专用传输平台统一传送的情况,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经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用户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交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市、县用户向所在市、县同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县以下的用户向所在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部属、省属单位及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单位直接向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交纳。

  二、收费标准:
  (一)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接收香港澳门的卫视节目,每套节目每年收取管理费700元;接收境外其他国家卫视节目,每套节目每年收取管理费1500元。
  (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经营性单位,每座天线每年收取管理费500元。
  (三)对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每年收取管理费2000元。
  (四)军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免收管理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通知》([1995]财综46号、浙价费[1995]271号)同时废止。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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