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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诉(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09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91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投诉(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九日
                 投诉(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依法处理,根据《湖州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市政府9号令)、《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名称、地址(或住址)和联系电话;
  (二)提供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情况(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的事实等)的真实书面材料,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劳动合同、就业证、押金收据、工资清单等);
  (三)投诉(举报)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应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电话、书信投诉(举报),也应基本具备上述内容。

  二、投诉(举报)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举报)信箱和设立投诉(举报)接待室。
  (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进行投诉(举报)。为了便于查处案件,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保护投诉(举报)人,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四)为便于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进行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
  (一)接受投诉(举报)人电话投诉(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人提供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在投诉(举报)人电话投诉(举报)、当面投诉(举报)时,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要据实投诉(举报),并向投诉(举报)人询问了解被投诉(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二)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或超出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建议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或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三)凡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四)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五)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投诉(举报)。
  (六)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七)本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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