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市第一福利院第三、五疗养区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行[2001]139号
市民政局:
  你局转报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关于第三、五疗养区收费定价的报告》收悉。
  市第一福利院为满足社会需求,将原办公楼改建为第三疗养区,对第五疗养区进行了重新修建,更换了所有设施,作为接收社会自费老人的疗养区。
  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川民政(1992)财36号)文件规定,考虑其投资情况、服务内容,经研究同意第三、五疗养区床位费定为每人每月240元,水电杂支费每人每月30元,护理费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成价发(1996)171号文件执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痴、瘫老人的护理费由福利院根据自费老人的身体状况、医院的鉴定及自费老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与自费老人或家属(单位)协商议定。
  以上收费从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内容的更改,使用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收费,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